为切实做好我区草原禁牧工作,遵照国家保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恢复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和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林草发〔2020〕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草原禁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发红岗区草原禁牧公告。
一、禁牧区和禁牧期
禁牧区为红岗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草原,禁牧期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止放牧畜禽种类
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在草原上放牧。
三、草原利用
禁牧的草原可以采取收割牧草方式利用。
四、加强监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加强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及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建设的行为。
特此公告。
大庆市红岗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