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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农业农村局送达公告

2026/04/13 2.8k 阅读 423 点赞

(诊疗)送告〔20263

当事人: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07MA1BN7062D

住所(住址):大庆市萨尔图区金融官邸9-1-2001室

经营者:孙迎春

身份证件号码:232101****263

当事人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8月22日,我局接到龙凤区农业农村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单》(庆龙农移20252号),举报人称大庆市龙凤区高新区新村十区道格宠物门诊部在给其宠物犬做剖腹产手术时,导致其宠物犬死亡,涉嫌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法人员通过对龙凤区农业农村局现场调查及线索佐证进行研判,认为龙凤区农业农村局的核查结论真实可信,该违法线索予以受理。

2025年825日,大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宠物门诊部具有《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及备案执业兽医(袁蕊)资格证书。当事人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现场提供了8月7日给举报人的犬做助产手术的病历,病历上没有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没有职业兽医师签字,病历不规范,执法人员对相关证照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证据提取单。

2025年828日和9月4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付雅婷做了询问笔录,详细询问了8月7日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给付雅婷的宠物犬做手术的全过程,付雅婷称孙迎春给犬做的剖腹产手术,手术后回到家2小时后,犬呼息微弱,后又送到大庆市萨尔图区望仔宠物医院抢救,但该犬已死亡。

2025年829日,执法人员对大庆市萨尔图区望仔宠物医院法人郭兴望做了询问笔录,他确认当天抢救了犬主人付雅婷送来的罗威纳犬一只,腹部被缠着,能看到有大约两针缝针,但该犬来时已死亡,并提供了当天的病例。8月29日下午,经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线索进行立案处理。

2025年94日、9月10日、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孙迎春做了3次询问笔录,孙迎春不承认她本人给付雅婷的宠物犬(罗威纳串)做过剖腹产手术,只承认给犬做过产道直检,是其执业兽医袁蕊给付雅婷的宠物犬做的助产手术。犬腹部的切口跟道格宠物门诊部无任何关系。执法人员要求孙迎春将其执业兽医师袁蕊找来做笔录,孙迎春找各种理由称袁蕊来不了,在执法人员的再三要求下,孙迎春仅提供了袁蕊的一个电话号码,执法人员多次联系此电话号码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2025年9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农业农村部兽医司领导,在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后台查到袁蕊电话,然后给袁蕊打去电话,袁蕊接通电话后称其正在外地学习,只说给犬做手术一事让问孙迎春,并以会场信号不好为由,说下午再给我局回电话,但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并未接到电话,9月17日,我局再给袁蕊打电话,一直提示“电话正忙,请稍后再拨”,此后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此电话,均提示电话正忙,请稍后再拨”。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用手机拨打袁蕊电话,电话仍无人接听,提示可留言至“语音信箱”,我局执法人员给袁蕊留言,让她接到语音留言后给我局回电话,但袁蕊一直没有回复。此后我局继续给袁蕊打电话,一直提示“电话正忙,请稍后再拨”。

2025年99日至9月19日,为尽快找到案件重要涉案人袁蕊,我局先后向大庆市公安局、中国联通大庆分公司和中国移动大庆分公司发去协助函,请其协助查询袁蕊户籍信息、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收到公安局电话回复,袁蕊的户籍为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环路六街坊43号。收到中国联通大庆分公司回函了袁蕊电话号码,与我局掌握的一致。收到中国移动大庆分公司回函袁蕊无移动电话号码。同时我局请公安机关协助找袁蕊,但公安机关也一直未找到她。

2025年114日,经多次与省农业农村厅请示沟通,省农业农村厅回复对严重不履行配合调查义务的执业兽医,可以注销其执业兽医资格证书。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用手机给袁蕊发送短信,要求她在11月7日之前联系我局,如果继续不配合,我局将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注销其执业兽医资格证书。11月6日,袁蕊主动联系了我局,称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上班,我局11月14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对她进行了询问,袁蕊表示她自2022年5月就在内蒙古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入职,此后一直没有回过大庆,也没有在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上过一天班,同时执法人员让袁蕊与付雅婷通过视频现场指认,两人互相不认识,也没在道格宠物门诊部见过面。

2025年1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孙迎春做了询问笔录,孙迎春称8月7日手术现场,还有两名执业兽医在场,但拒绝提供他们的名字,对于2022年5月至今的病历与处方笺,回答没有,无法提供。

2025年1128日,我支队向龙凤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关于协助查询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执业兽医备案的函》,12月1日,龙凤区农业农村局回函,自2021年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以来,仅有一名执业兽医于我区备案,该执业兽医为袁蕊,袁蕊于2025年11月11日已申请取消其在我区的备案,且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也已于2025年11月11日主动申请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2025年12月2日,我局对道格宠物门诊部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1.2022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7日的病历与处方笺;2.2025年8月7日参与手术的人员姓名、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资质证书;3.2025年8月7日的监控录像。道格宠物门诊部在七日内无法提供相关内容。

2025年12月5日,因孙迎春在9月10日笔录中称付雅婷宠物犬手术时在场人员有孙迎春、袁蕊、包佳鑫、曹齐。我局通过“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孙迎春、包佳鑫、曹齐是否进行了执业兽医备案,结果为:孙迎春、曹齐从未备案过执业兽医,包佳鑫2020年备案在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医院,2021年注销其备案。此外,我局执法人员还查询了常年在道格宠物门诊部上班的另一名员工—刘丽,也从未备案过执业兽医。

至此,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经查,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未使用规范的病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付雅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付雅婷身份信息。

证据二:付雅婷的笔录及提供的微信截图复印件三份10张,用以证明付雅婷的宠物犬确实在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就诊过。

证据三:孙迎春提供的《宠物手术同意书》一份,用以证明付雅婷的宠物犬确实在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做过手术。

证据四:孙迎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孙迎春身份信息。

证据五:孙迎春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经营主体信息。

证据六:孙迎春提供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一份,用以证明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具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证据七:孙迎春提供的《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病历》一份,用以证明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使用病历不规范。

证据八:孙迎春提供的《宠物医院应聘合同》一份2张,用以证明袁蕊为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的备案执业兽医。

证据九:袁蕊提供的《内蒙古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打卡证明》一份和《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一份,用以证明2025年8月7日袁蕊不在大庆,也未给付雅婷的宠物犬实施过任何手术。

证据十:孙迎春的询问笔录四份16张(其中11月19日笔录拒绝签字),用以证明8月7日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付雅婷的宠物犬进行了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证据十一:大庆市龙凤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道格门诊部执业兽医备案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2021年以来仅有一名执业兽医袁蕊在龙凤区备案,2025年11月11日,袁蕊申请取消执业兽医备案,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申请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2026年1月9日-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当事人孙迎春,孙迎春都未出现,我局执法人员又通过社区找到孙迎春家,也未找到她,最后通过EMS邮寄的方式送达也被退回,1月26日,我局通过公示送达的方式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农(诊疗)罚告听〔2025〕2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未使用规范的病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使用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孙迎春收到付雅婷付的手术费1050元,后退回888.88元,违法所得为161.12元。依据《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黑农厅〔2025〕8号)序号97“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中“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从轻处罚“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处11000元罚款。

二、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病历上没有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为未使用规范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对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处3000元罚款。

因没有直接证据确认8月7日为付雅婷的宠物犬实施诊疗活动的人员,无法对未备案的执业兽医师进行处罚,所以只对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进行处罚。综上所述,本案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即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和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未使用规范的病历,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责令大庆高新区道格宠物门诊部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壹元壹角贰分整(¥161.12)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江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202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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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