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款、物在救助、扶贫、公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本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由会长总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本会设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各一人,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实际操作。本会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第三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其他人员协助财务工作。
二、账目管理
第四条 社会捐款、捐物,分别建立账目。另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捐物设物资台账,并对物资的出入库存做专门登记。
第五条 本会各项慈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阶段性重大募捐活动的捐款,如另行要求,另开银行专户,设专账管理。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账、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做到每日一清账,对账无差错。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保存期限执行财务会计相关规定。
三、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七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均需由捐赠者或本会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捐赠的物品应计算价值。
第八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分别颁发爱心卡、爱心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九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记入“登记册”时,均需填列捐赠“意向”,并同时在《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上注明“意向”。凡是万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赠,均需由本会负责人(指会长、秘书长,下同)与捐赠者签订捐赠意向书或协议书。
四、捐赠款、物的保管
第十条、接收的捐款,必须按时存入银行,按期对账。每日保险柜中的“备用金”余额不得超过财务规定金额。
第十一条 对捐赠物品,均需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
五、捐赠款、物的发放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本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大型慈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实施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一般性慈善项目或临时性个别救助,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会长审批后执行;捐赠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额救助,由有关人员填写审批表,由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必须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赠个人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捐款的使用,严格执行“先进账后使用”的原则,不得“坐支”。
六、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定期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要妥善保管,使用时需经秘书长同意。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送达,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十八条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的捐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大庆市民政局网站及大庆慈善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作专题报告,提请审议。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5日起执行。
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大庆市慈善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2013/06/06 1.0w 阅读 25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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