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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问答解读】市综治办副主任徐明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6/04/14 1.3w 阅读 98 点赞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省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综治办副主任徐明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徐明: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记者:《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等有何要求?

  徐明: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同时,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必要的硬件设施,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

  根据“专门机关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项主要工作环节,首先就是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是司法机关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这就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

  记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有哪些?具体做何工作保障?

  徐明:当前,我国面临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总体比较薄弱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基础工作、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重要环节还有待不断强化,只有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才能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具体组织机构、工作保障包括: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和专门工作小组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密切配合、互相协调的工作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站,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另外,《条例》还对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等内容作了规范。

  记者:关于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责,《条例》是否有所规定?

  徐明:为进一步加强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对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老龄委等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责任作了规范。同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商业楼宇的业主和使用方,依法成立的参与禁毒、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各类保安组织、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公民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有关情况进行了规范,力求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记者:《条例》中关于奖励有哪些规定?

  徐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地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成绩突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新方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志愿向群众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成绩显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成绩突出;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发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消除不安定因素、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成绩突出。

  记者: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有何规定?

  徐明: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提请相关部门取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或者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对不安定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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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