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17〕15号)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必要性
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我市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本要求。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制定该文件的依据主要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 )、《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7]118号)。
(二)制定过程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提标工作要求,参照省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和提标幅度同比提高我市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经市政府十届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城乡低保标准拟提标情况
1、市区城市低保标准
由576元/人·月提高到588元/人·月,提标后月净增12元,高于全省指导标准48元。
2、市区农村低保标准
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由4020元/人·年提高到4104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84元,高于全省指导标准324元。大同区由3720元/人·年提高到 3780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6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拟提标情况
按照往年惯例执行省指导标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14040元/人·年提高到14520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480元;城市分散供养标准由9600元/人·年提高到10164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564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6720元/人·年提高到7548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828元;农村分散供养标准由4704元/人·年提高到5280元/人·年,提标后年净增576元。
(三)执行起始时间
此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xxgkyfzwj/201712/c05_752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