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关于建立大庆市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庆发改规〔2019〕1号)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建立居民气价联动机制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国家和省大力推进。建立联动机制符合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使价格更好地反映供求关系,国家发改委于今年3月21日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按季度报表督办,我省发改委提出了要在6月底全面完成该项任务。
二是符合企业和群众的需求。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机制,天然气门站价格受国际油价影响变动频繁,为及时将上游价格传导到销售终端,企业和群众都希望能够实行更加快捷高效的定价方式、建立天然气弹性价格机制。
二、建立居民气价联动机制的依据
一是政策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经〔2018〕86号)中,都提出了“建立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
二是价格听证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按照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21号令),制定定价机制时也需要进行听证。在2018年10月10日召开的“大庆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上,已就“建立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议题听取了意见和建议,24名到会听证会参加人中,全部同意建立该项定价机制。听证会参加人针对建立“联动机制”提出了5方面建议,包括:建立供需双方弹性价格机制、明确联动机制启动时间、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以及完善联动机制操作程序等,均予以采纳。
三、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一)联动机制适用范围
本次建立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用范围与居民气价文件相同,都是“大庆市市区内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天然气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联动机制仅适用于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而造成的成本变化,不包括企业配气成本的变化。
根据国家有关低保群体优惠政策规定,联动机制启动时,我市城乡低保户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二)联动机制具体内容
联动机制启动时,按照计算公式计算调整额,作相应同向调整,该计算公式反映了门站价格变化对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影响,是全国各城市在建立联动机制时普遍使用的公式。其中,有关“供销差率”的规定,是依据《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2020年6月底前降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三)联动机制操作办法
以12个月为1个联动周期,以及设置门站价格上涨12%的联动条件,主要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经〔2018〕86号)中的规定“各地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既要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又要适当兼顾居民销售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是国内、省内其他城市的通常做法,也是对价格听证会上听证会参加人提出意见建议的采纳,可以确保我市居民气价相对平稳。
联动机制启动程序,主要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经〔2018〕86号)中的规定“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方案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执行前10日向社会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以及《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居民用气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当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出于价格调控需要,市政府有权做出“暂停、延迟启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等价格决策。
(四)执行时间
主要是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并考虑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等因素确定的。
五、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撰写解读稿、媒体和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六、解读单位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1908/c05_820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