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对《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解读如下:
一、发布通告的必要性
1、大庆是石油化工城市,易燃易爆场所遍布全市,火灾危险大。“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市民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进而引发次生灾害,甚至威胁空中飞行安全,严重影响石油石化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
2、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全国多地制定下发过禁燃“孔明灯”的相关通知通告。
二、制定通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
三、需要解读的主要内容
1、“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2、本通告针对解决防止燃放“孔明灯”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问题。大庆市是我国石油化工城市,易燃易爆场所遍布全市,火灾危险大。“孔明灯”作为百姓节日祈福的方式观念没有彻底改变,仍有相当数量的市民非法贩卖、经销、燃放孔明灯,给我市消防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进而引发次生灾害,甚至威胁空中飞行安全,严重影响石油石化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对无照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规定,对占道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行为依法管理和查处。
5、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孔明灯”的、非法携带“孔明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携带“孔明灯”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孔明灯”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孔明灯”的违法行为和燃放“孔明灯”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大庆市政府网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受理电话:0459-6666139。
五、解读单位
大庆市消防救援支队
原文链接: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4/202012/c05_752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