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什么?
答: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对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网签备案的交易,其买方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完结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银行结算账户中。
2.为什么要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答:存量房屋交易流程复杂、涉及交易资金较大,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交易时是“先付款还是先过户”,先付款,买方承担一房两卖、房屋查封、资金交割后一方不配合过户风险,先过户,卖方承担收不到房价款风险;二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纪服务过程从事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业务,易产生客户交易资金侵占、挪用等风险。为防范上述交易风险,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构建一个由政府职能机构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代收代付房价款,为交易双方提供无偿的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着力实现钱证两清,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何政策依据?
答:《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2020〕4号)。
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有哪些?
答: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全款、首付款资金进行监管,根据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购房贷款资金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卖方直接支付,无需纳入监管。
5.存量房资金监管服务收费吗?
答:不收费。本市存量房资金监管遵循免费、有息原则,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滞留期间,由资金监管机构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算利息,随同监管交易资金一并划转。
6.存量房交易可以不通过资金监管吗?
答:可以。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自愿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交易资金原则上应纳入监管。
7.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所需材料和流程?
答:(一)要件
(1)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出卖方个人一类银行卡;
(3)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二)流程

8.为什么对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答: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作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配套性制度,结合市区存量房交易管理实际,通过内部环节融合、部门信息共享,取消原办法中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环节、取消资金监管所需部分要件、调整监管资金划转期限,修订后的办法满足了工作实际,简化了办理环节与要件,进一步提高了监管的服务效能。
9.修改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针对《办法》第十条、十三条、十四条内容进行修改,主要内容有:
(1)简化环节方面。删除原《办法》中第十条第二款“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通过在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增加房价款支付方式条款内容,交易双方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房价款由自行支付或资金监管支付。
(2)取消部分所需要件。删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要件,即删除原《办法》中第十四条关于申请资金监管提交要件“(二)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3)调整监管资金支付划转期限。受监管资金POS收费模式及各房产交易大厅房屋转移登记办结时限不同的影响,对监管资金支付划转期限进行调整,将原《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不动产转移登记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已付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出卖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修改为“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不动产转移登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已付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出卖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0.修订后的办法施行时间?
答: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4日发布《大庆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庆住建规〔2020〕5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3/202103/c05_799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