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质量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各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重点领域、重要节点和易发违法环节,持续高压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强化责任担当,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宗旨意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让农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四)坚持注重实效。突出涉农领域问题导向,立足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打击破坏行业发展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行政执法队伍业务能力不强和办案经验不足的实际,着重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上下功夫,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专业化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监管,全面打击各类涉农违法违规行为
1.农业生产资料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经营单位的执法监管,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用药安全,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检查对象:全市种子农药肥料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生产企业、网络销售平台等。
(3)重点时段:2024年2月至9月、12月。
(4)检查内容:
一是种子市场。一查主体,严查经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经营资格;二查标签,严查经营种子标签是否标注规范;三查备案,严查经营门店备案信息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存在未经备案销售种子等行为;四查档案,严查经营门店是否依法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者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全省统一种子销售凭证;五查品种审定情况,看是否有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六查登记情况,看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未经登记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七查网络,联合市场监管、电信监管等部门,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提醒告诫电商平台严格把关,诚信经营,出具销售凭证,及时屏蔽(下架)违法交易信息,确保种子网上安全交易。通过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冒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以及以商品粮充当种子等违法行为。
二是制种基地。以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产地检疫等内容为重点,对辖区内大豆、水稻、杂交玉米制繁种基地,开展检查巡查,严查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所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情况与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一致,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私繁滥制、套牌侵权等非法制种行为。同时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出基地。
三是种子企业。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严查种子加工销售环节,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行为,严把种子出库关。
四是农药市场。查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劣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为;查处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向未取得农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方采购农药;查处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备案的行为;查处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查处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为;查处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为;查处非法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或未按照标签标注使用农药等行为。
五是肥料市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查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行为;查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查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查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三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2.渔业渔政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强化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渔业捕捞和养殖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2)检查对象:全市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渔具经营门店,水产养殖户。
(3)重点时段:2024年1月至12月。
(4)检查内容:
一是辖区水域禁渔。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禁渔政策,组织水上、陆上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确保禁渔秩序平稳。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督导肇源、杜蒙等地与吉林省大安市、松原宁江区开展省际交界水域联合执法。
二是涉渔违禁渔船渔具。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三无”船舶以及套牌船舶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船舶停泊点依法处置。抓好禁渔期等关键时间节点,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组织封港清船行动,采取“水上查、通道堵、岸上审”的综合整治措施,对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要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并组织调查。经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严厉打击使用“绝户网”等禁用渔具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行为。加大捕获幼鱼比例检查力度,对明显超出规定标准的严肃查处。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绝户网”等禁用渔具生产、经营行为。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集中公开拆解、销毁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缔鱼窝棚,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三是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重点检查水产养殖户购买和使用农业农村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包括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未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自行配制饲料行为;未建立养殖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不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等行为。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四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3.养殖业投入品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饲喂“瘦肉精”违法行为,提高养殖业投入品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2)检查对象:全市畜禽养殖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门店,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
(3)重点时段:2024年3月中旬至12月中旬。
(4)检查内容:
一是重点查处制售假劣兽药、非法添加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是否与实际生产相符、生产的兽药是否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是否建立生产记录、产品出厂是否经过质量检验、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经过批准和公布、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经兽药GSP合格验收、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所经营的兽药品种是否与所申报的备案品种相符、是否根据要求陈列和储存兽药、是否有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品、所经营的兽药是否有“涉证”或“涉号”的情形、是否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供货商是否有供货资质、台账记录是否完整;兽药包装上是否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明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标注的兽药成分种类和名称是否符合国家兽药标准、所标注的用法用量是否擅自改变、是否标明有效成份、是否标明有效期、产品批号及休药期、标注的有效期、产品批号、休药期是否擅自更改,兽用处方药是否按规定印制了“兽用处方药”标识,是否张贴“兽药用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提示语、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是否存在以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的情形。
二是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制售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有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具备相应条件、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是否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是否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是否生产未取得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生产的产品是否经质量检验、是否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是否有原料采购及生产销售台账、产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取得进口登记证。
三是重点查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经营条件、是否有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购销台账、是否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失效或霉变或超过保质期、是否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是否经营未取得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未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或分装。
四是对辖区内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厂(场)进行执法检查,对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违禁物质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强对广大养殖业户进行“瘦肉精”等违禁品禁用宣传教育,以事故为案例,教育广大养殖业户克服侥幸逐利的思想,切实提升守法经营意识。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4.生鲜乳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惩治违法经营主体,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2)检查对象:全市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乳制品生产企业。
(3)重点时段:2024年3月至4月。
(4)检查内容:
一是打击奶畜养殖环节违法行为。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不符和应当具备的条件,未建立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载明内容不全,未按规定进行免疫并做好免疫记录,未执行检疫制度,未按照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二是打击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对生鲜乳收购站未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未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未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未保留检测记录或保留不足2年;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或未销毁检测不合格的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三是打击生鲜乳运输环节违法行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未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未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生鲜乳交接单无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未保存生鲜乳交接单或保存时间不足2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四是打击乳制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购进生鲜乳的单位和个人无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记录;收购的生鲜乳未逐批检测、未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乳制品生产企业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记录保存未满2年;乳制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二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5.种畜禽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加强种畜禽行业监管,强化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生产经营管理,杜绝种畜禽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我市种畜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检查对象:全市种畜禽饲养场。
(3)重点时段:2024年5月、11月。
(4)检查内容:
一是严查生产经营许可。对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检查,并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对种畜禽品种、来源、数量、人员资质和档案等必要条件进行检查。
二是严查动物防疫条件。对种畜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行检查,并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种畜禽场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和档案等必要条件进行检查。
三是严查各项生产记录。对种畜禽场经营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检查;对生产和育种、种畜系谱、养殖等档案进行检查;对调入、销售的种畜禽数量、种类、合格证明进行检查。
四是严查其他违法行为。对调入、销售种畜禽是否履行报检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隔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种畜禽是否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规定进行检查。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一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6.农机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加强农机安全监管,防范遏制农机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农机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2)检查对象:全市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一般农户。
(3)重点时段:2024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9月中旬至12月中旬。
(4)检查内容:
一是农机身份信息核查。深入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一般农户开展农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无登记手续、证书、牌照,证书和牌照真伪,农机、证书、牌照是否相符等,落实农机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农机操作证件核查。深入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一般农户,重点检查农机操作者有无农机操作证件,农机和操作证件是否相符等。
三是农机操作事故隐患排查。深入农田、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重点排查正在作业或者转移的农机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机操作者是否操作不合格农机、是否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农机、是否违反规定操作农机载人等。
四是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常识宣传,以事故为案例,教育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农机操作规程作业,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农机安全意识。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四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7.动物诊疗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无证行医和未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2)检查对象:全市动物诊疗机构。
(3)重点时段:2024年8月至10月。
(4)检查内容:
一是核查诊疗资质情况。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许可证所载明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未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问题;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问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兽医师,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是否备案。
二是规范处方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的规格和样式印制兽医处方笺或者设计电子处方笺;开具处方人员是否为已备案的执业兽医;执业兽医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应当开具处方而未开具处方,是否存在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或者未在处方笺上签名,是否正确书写处方等行为。
三是严格药品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从合法供货单位采购药品,是否建立药品购进和用药记录,是否具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是否及时清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二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8.农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有效减少农药面源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黑土地保护。
(2)检查对象:全市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门店、农药使用者。
(3)重点时段:2024年2月至9月。
(4)检查内容:检查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门店是否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是否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查处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农膜等废弃物的行为。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三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9.畜禽屠宰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畜禽屠宰行为,推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2)检查对象:全市畜禽屠宰企业。
(3)重点时段:2024年4月、9月。
(4)检查内容:
一是严格查验开办条件。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查验畜禽屠宰企业开办条件。
二是严查动物防疫条件。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畜禽屠宰企业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和档案等必要条件进行检查。
三是严格检查记录档案。督促畜禽屠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畜禽进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动物耳标销毁、产品出厂登记等档案记录进行检查;对屠宰检疫工作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进行检查;对待宰动物、入厂动物及出厂产品进行检查。
四是严厉打击违法屠宰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屠宰环节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一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10.畜禽养殖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强化畜禽养殖执法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和经营活动,维护养殖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
(2)检查对象: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3)重点时段:2024年3月、10月。
(4)检查内容:
一是严查动物防疫条件。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养殖场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制度和档案等必要条件进行严格检查。
二是严格检查档案记录。对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防疫制度执行、消毒制度执行、强制免疫情况、投入品使用、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着重检查畜禽养殖场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情况,对养殖场是否存在使用国家禁用的兽用抗菌药、“瘦肉精”、假劣药、人用药、原料药、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不填写兽药饲料使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养殖场是否存在随意弃置和出售病死畜禽,未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是否存在出售畜禽前不履行报检制度,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等情况进行检查。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一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1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养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杜绝农业耕种过程中违法行为发生,以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2)检查对象:市辖区耕地。
(3)重点时段:2024年5月至12月。
(4)检查内容:
一是严查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对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田间道路、田间用电设施、农田监测设施、植物保护设施、农田机械临时存放设施和其他有利于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行为进行巡查检查。
二是严查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巡查检查。
三是严查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行为。对承包经营者弃耕抛荒的行为进行巡查检查。
(5)检查方式:日常巡查监管,通过“回头看”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牵头科室:执法一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12.农村集体经济专项执法行动
(1)检查目的: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打击未按规定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期限发包机动地、拒不按照审计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等各类违法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2)检查对象:市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重点时段:具体参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计划。
(4)检查内容:普法宣传,发放《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封信》,签订遵法守法承诺书。依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督提供的违法线索开展执法工作。
(5)检查方式:日常监管。
(牵头科室:执法三大队;配合科室:执法监督科、办公室)
(二)立足实际,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高政治能力。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党建+”执法工作模式,将“抓党建、带队建、促服务”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动、同步落实,力促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铸造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的行政执法队伍。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教育引导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严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教育引导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法治思维,持续提升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素养和本领,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2.大力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业务培训计划,按照职责权限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加大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法行为规范培训力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在岗培训不少于60学时,2024年6月前完成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加强对下级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培训要适应新时代的工作要求,务求实效,坚决避免各种形式主义,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继续推行周工作例会会前学法和政治理论制度,坚持用党的政治理论和党内法律法规武装头脑、提升站位、推动工作,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坚决服从局党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继续推行月战线集中学法制度,分管领导牵头规划学法计划和时间表,突出本领域日常执法重点和短板弱项,强化干部“充电”,不断提升综合执法能力,确保“来案能够接得住、办案能够有人查、结案能够无纰漏”。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并持续推进)
3.加强执法培训保障。积极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政治过硬、作风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精心挑选政治素质高、法治能力强、执法经验足、授课效果好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充实师资队伍,建设满足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库。要着眼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课程体系。要对照行政执法实战需要,强化培训责任,统筹整合培训资源,活化培训方式,确保培训质量。继续推行班子成员讲党课、科(室)队长讲案例、年轻干部讲法律活动,为干部加强自身锻炼和能力积累搭平台、添动力,以点带面促进全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4.切实加强全方位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按要求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行使用电子行政执法证,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参加教育培训、完成行政执法工作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情况作为调整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职级和岗位等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暂停)、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暂停)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扣(停)证期间应当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进示范创建活动。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三)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通过日常监管、网络舆情、投诉举报、案件移送、行政复议等渠道开展分析研判,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
2.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标准规范。严格贯彻《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全面落实国家统一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种类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省农业农村厅及司法部门相关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进行执法案卷审查和卷宗评查工作,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和执法水平,不断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3.梳理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进行政执法“码上入企”工作,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问题,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落实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四张清单”制度,坚持处罚、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4.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完善投诉举报问题的办理程序和督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投诉办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法及时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线索,坚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梳理汇总行政执法负面清单,将投诉多、纠错多、问题多的执法事项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纳入其中。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四)深化改革,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梳理农业行政执法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于2024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指南,切实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2.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市场、交通等相关部门横向联系,密切涉农领域“重点线索研判会商、大案要案联查联办、执法业务学习交流、线索案件无缝衔接”四项工作机制,合力办案,将各自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其他各方通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严格落实《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五)综合施策,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体系等内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检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真实、规范、完整,评议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推进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加强以案释法。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2.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和激励保障作用,以简报专报形式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按要求填报各类执法数据,汇总本部门执法信息,及时总结执法工作情况,为上级部门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及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参考和依据。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综合监督,避免重复监督、多头监督。设专人包队包案全过程开展线索核查立案和案件全程查办审核监督,及时发布工作提示和指导建议,建立“一卷一审”案件审核评查机制和“专人专案”包保责任追究机制(胡梦瑶负责执法一大队,田琳琳负责执法二大队,张淑媛负责执法三大队,刘喜冬负责执法四大队),全面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卷宗文书标准。严格监督自由裁量、“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执法规定和要求的执行落实,全面推进农业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强化执法留痕,继续推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两单两片”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回头看”,严格签字背书和建档留存。大力推动农业执法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六)多点发力,不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能力
1.大力营造农业农村良好法治环境。加大普法宣传覆盖面和频次。积极组织开展送法下基层活动,利用宣传单、条幅、村屯广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涉农法律法规,提升市场主体和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2.创新推动“以案释法”面对面活动。坚持动态执法与常态普法相结合,利用现实案例“现身说法”,面对面对监管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警钟长鸣的深刻性和针对性。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3.线上线下多渠道多方式普法。充分利用自媒体,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继续采取“一信一书”、群众喜闻乐见短视频等形式,点面结合、双向联动高频次全覆盖开展普法工作。
(牵头科室:执法监督科;配合科室:各执法大队;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四、时间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24年1-2月)。为保证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有序开展,市级制定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参照市级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步骤,同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确保各专项行动上下联动。
(二)推进方案实施阶段(2024年3-10月)。市、县(区)两级农业执法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围绕日常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对限期整改的问题跟踪整改成效,对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要深入落实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市级将对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和指导。要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培训,稳步提升执法实践技能,强化法治宣传和执法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方案落实落细落出成效。
(三)工作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11-12月)。要认真梳理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情况,所有案件严格归档立卷,全部整改问题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要对市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积极查办,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及时认真“回头看”,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工作质量,提升执法水平,市级成立以执法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各分管业务领导为副组长、科(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集中力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问题整改,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规范监督程序,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三)压实责任,自查自纠。要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着力强化工作能动性、稳步提升工作质效的基础上,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要定期开展落实自查自纠,持续厘清工作思路、压实工作责任,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度、满意度。
(四)加强督促,促进落实。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要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执法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特别对交办的问题查处情况,要落实专人定期反馈,分别于2024年6月21日前、12月20日前报送本次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保证专项行动不走过场,问题真正解决。联系人:刘喜冬,联系电话:0459-6186511,电子邮箱:zfzdjdk@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