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关于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的通知》(〔2024〕403号)等文件要求,拟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调整。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2023年黑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94元)的50%进行调整,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45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实施倾斜保障政策,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14日前发送至邮箱:dybzk63147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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