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我市大型营业性演出市场活力,全面推动提振消费政策落地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起草了《大庆市激励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5年7月28日,有关意见建议及依据请书面反馈至我单位。(收件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19号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艺术科,电话:0459-6158880),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sk8080@163.com。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共同推动我市大型营业性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大庆市激励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4〕17号)、《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黑文旅联发〔2024〕13号)文件要求,按照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大庆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深度激发演艺市场消费活力,拓展消费服务场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演出经纪机构;
(二)由两家及以上市场主体联合主办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仅允许经全体联合主办方授权的一家主体作为唯一申报单位单独申报,其他联合方不得重复申报;
(三)近三年未受到下列处罚,无下述情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受到罚款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正在歇业、破产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第三条实施时间及范围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大庆市域内举办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包含音乐节、演唱会两类市场化运营活动,根据售票人数、售票收入对社会主办单位进行一次性奖补。
第四条补助金额及标准
音乐节按照活动整体进行补助。活动售票总数在30000人-50000人,售票收入不低于600万元,予以60万元一次性补助;售票总数在50000人以上,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予以100万元一次性补助。音乐节类项目补助上限金额200万元,按照“先报先得”原则,剩余额度不足以支付申报额度时,以剩余额度为准,全部支付,不足部分不予补助。
演唱会按照场次进行补助。在室内举办的演唱会,单场售票总数在5000人以上,售票收入不低于150万元,予以4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室外举办的演唱会,单场售票总数在10000人-20000人,售票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予以60万元一次性补助;单场售票总数在20000人以上,售票收入不低于600万元,予以80万元一次性补助。演唱会类项目补助上限金额200万元,按照“先报先得”原则,剩余额度不足以支付申报额度时,以剩余额度为准,全部支付,不足部分不予补助。
第五条申报补助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参与申报的音乐节、演唱会应市场化运营,在申报前需获文化监管部门的营业性演出许可批文。
(二)数据统计原则。参与申报的音乐节及演唱会售票数、售票收入、演出时间等数据以大麦网、猫眼网等符合《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要求的正规票务平台出具的正式对账单数据核准。赠票、工作票、自有售票小程序(无第三方监控)等数据均不纳入统计范畴。音乐节类演出售票数上限以公安部门批复数为准。
第六条申报补助流程
(一)活动申报。自本《实施细则》公布5个工作日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主体即可向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补助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初审备案。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实施主体申报材料及佐证台账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组织实施。申报主体根据立项备案的演出计划,组织做好演出的相关工作。如有变更,及时向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活动结项。申报主体应于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结项申请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助。(结项材料清单见附件2)
(五)网站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文旅大庆”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补助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核定补助金额拨付相应款项。
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受理部门为艺术科,联系电话:0459-6158880,邮寄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19号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实施监管
(一)组织保障。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做好统筹协调及监督工作,保障音乐节、演唱会活动开展。
(二)加强宣传。加大矩阵式媒体宣传和推广营销,通过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提高音乐节、演唱会的知名度和公信力。
(三)责任承诺。申报单位要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填报《申报单位(企业)承诺书》《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详见附件3和附件4)。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由提出方提供相应证明,一经查实,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有权取消相应申报单位的补助资格,另行确定补助单位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及补助。
(五)开具发票。获得补助单位需开具正式发票作为拨款凭证。
第八条附则
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和解释工作,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各县区可结合属地工作实际,参照制定相关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