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我市对生育津贴支付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在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和发放方式上有了显著变化。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增加。之前,我市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为顺产98天、难产113天。现在,参保女职工能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此外,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21天;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调整为42天。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改变。之前,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先发给单位,再由单位发给个人,存在流程繁琐、周期较长等问题。现在,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女职工本人,减少了单位中转环节,确保生育津贴及时、足额到账,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
生育津贴发放流程。即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产或终止妊娠后,可由单位代办人员或本人持生育津贴申请表、女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手术记录页(生产女职工),门诊病志、收费明细或住院病历首页及手术记录页(流产职工)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生育津贴业务,医保经办部门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发放。